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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園區項目建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1/30 字號:

      關于支持園區項目建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工作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園區項目建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辦字〔2022〕168號)精神,加大對省級及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綜合保稅區等園區支持力度,加快推進投資建設項目(不含住宅類房地產項目)落地投產,促進實體經濟快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府統籌,強化要素保障

        (一)加快編制形成“一張藍圖”。強化發展規劃統籌作用,以“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為基礎,推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已完成的市政工程、地下空間、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類專項規劃和“十四五”規劃的銜接,科學規劃園區用地,合理安排基礎設施用地,大力補齊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化解園區各類用地空間矛盾沖突,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藍圖”。完善業務協同平臺,建立規劃查詢制度,推進數據信息開放共享。(責任單位: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應急管理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二)推動項目策劃生成。加強前期服務指導,強化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建立項目招商庫、在談庫、簽約庫、注冊庫、前期庫、開工庫、投產庫,細化項目在庫滾動管理,推動項目策劃生成,加快落地開工。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要加緊研究建立項目服務部門,明確職責,針對項目選址、環境影響、抗震設防和安全生產等建設條件和要求,為重大項目提供“一站式”服務,指導意向投資主體及時開展相關評估評價事項,做好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工作,有效減少審批階段跨度用時。(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改委、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市商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三)推動區域評估及應用。指導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對園區內規劃水資源論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考古調查勘探、氣候可行性論證、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等各類評估評價應評盡評,并及時對外公布已取得的區域評估成果,明確適用情形,評估成果直接共享復用,區域內項目不再進行單項評估評價。開展區域評估工作進度較快的三河市、固安縣、文安縣、臨空經濟區,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所需編制的區域評估事項;其他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要在10月底前完成所需編制的區域評估事項。未列入節能審查目錄的項目,區域節能評估報告直接共享復用,不再進行單項評估評價。符合規劃環評結論的建設項目,可與規劃環評共享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源調查等資料,簡化選址符合性分析、總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礎設施可行性等內容。(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文廣旅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四)加大園區用地儲備。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開發、統一供應”要求,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要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科學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要有效保障土地儲備項目的資金需求,規范開展土地征收和前期開發工作,為“凈地”“熟地”供應提供保障;要落實《廊坊市產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意見(試行)》,在傳統供地方式的基礎上,鼓勵各園區根據產業項目特點、生命周期,靈活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業用地成本;要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園區要建立健全標準征集機制,推行帶方案出讓,為“拿地即開工”提供保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五)建立用地指標激勵機制。堅持指標跟著真實、有效的項目走,統籌“增存掛鉤”核算計劃指標,優先使用存量土地,既解決存量,又減少增量。優先保障現代商貿物流、新一代信息技術等主導產業和縣域特色產業集群,以及基礎設施項目、急需開工重大項目、省市重點項目用地需求。實行計劃指標需求申報和會商會審制度,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每月依據園區內項目的重要性和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提出項目用地指標申請,由市發改委、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市商務局、市工信局等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投資強度、技術含量等要素進行會商會審,明確優先時序,精準配置計劃指標。對已批用地項目供地率高的園區在計劃指標配置時優先安排,供地率低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原則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責任單位: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六)提高規委會審查時效。將召開規委會納入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專題會議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一般工業類項目不再提交規委會審議;重大工業類項目根據需要,隨交隨審。(責任單位: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七)規范國家安全審查。國家安全部門要明確劃定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區域范圍。處于該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該在辦理選址或工程規劃許可前,向國家安全部門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查;不處于該范圍內的重要敏感項目在審批過程中需征求國家安全部門意見;其他一般性項目不需要征求國家安全部門意見。(責任單位:市國安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二、簡化流程環節,強化施工保障

        (八)推行項目前期服務一體化或項目總承包招標方式。將項目可研、勘察、設計等前期服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項目招標,或采用工程總承包招標模式(EPC),壓縮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同專業間銜接時間。(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九)設定中介服務和技術性審查時長。大型項目的工程設施設計、地質勘察、項目咨詢、圖紙審查類中介服務時限,分別不超過30、30、20、12個工作日,中型項目分別不超25、25、18、8個工作日,小型項目分別不超20、20、15、5個工作日,在簽訂項目合同時予以落實。納入審批環節、由政府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的技術性審查服務時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評審和設計方案專家評審不超過20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調整環評和人防審批時序、范圍。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施工許可并聯實施,不作為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項目開工建設前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由工程規劃許可前調整至施工許可前。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上建設的物流項目,其生產用房、輔助生產用房為生產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人防辦、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一)調整費用繳納方式和標準。在招投標領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險)在投標、履約、工程質量保證金繳納中的應用。凡進入市、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文件中應載明保函(保險)作為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形式,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各縣(市)政府可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范圍內,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標準;市轄區由市財政局征求安次區政府、廣陽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意見后,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范圍內,報市政府研究提出市區統一征收標準。市、縣征收標準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在國家和我省政策范圍外確需減免、緩征、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須逐級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人社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二)實行質監安監告知承諾。落實《關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對質量監督手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等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通知》(廊工程審改〔2022〕10號),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時,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等材料要件進行承諾,即可作為審批部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的相關監督手續。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完善監督材料,未按照承諾履約或完善材料的,監管部門對未履約情況函告核發該施工許可的審批部門,函請撤銷施工許可,同時記錄建設單位的失信行為,取消其告知承諾制辦理資格,建設單位一年內不得再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未開展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人防辦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三)優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園區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全面實行承諾制管理(棄渣場設置在開發區外的除外)。生產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按照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向具有相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的審批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審批部門按水土保持承諾制相關要求辦理,對收到的申請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再組織技術評審。(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四)全面應用“拿地即開工”。繼續深入落實《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廊坊市社會投資新建產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審批改革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2022〕3號),持續加大工作推動力度,采取“標準地”出讓、工程設計方案預審查、模擬審批等工作措施,對有“拿地即開工”需求的項目,全面應用“拿地即開工”改革模式。鼓勵各地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在實踐中探索優化“拿地即開工”模式,加速改革進程。(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五)擴大施工許可豁免范圍。工程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層一般性工業廠房工程可不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既有建筑進行不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以及進行不包括建筑裝修內容的建筑裝飾工程,建設單位(產權人或使用人)承諾后可不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六)實施分階段核發施工許可。落實《關于印發廊坊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實施意見的通知》(廊工程審改〔2022〕12號),將施工許可證細分為基坑階段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兩個階段核發,基坑階段開展土方開挖和基坑支護等建設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階段開展樁基基礎、主體施工等其余建設工作。項目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是否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七)推行規劃核實“竣工即驗收”。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申報前,審批人員在項目建設收尾階段提前介入提供前期咨詢、圖件核驗和現場踏勘服務,出具《規劃核實指導意見》,提出整改意見和后續完善建議,為項目單位如期驗收打足提前量,待項目完工具備驗收受理條件后,審批人員進行確認并直接出具驗收結論,最大限度縮減規劃核驗時間,實現“竣工即驗收”。(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十八)擴寬驗收確權方式。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效率實行“分類定制”“分段驗收”實施意見》(廊工改〔2023〕1號),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明細,將項目劃分為一個或多個單體工程,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項目單位根據需要申請單體或分期竣工驗收,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三、擴大園區自主,強化政策保障

        (十九)支持開發區按需擴區、調區和托管。對已實現產業高度聚集,原開發區范圍內土地已基本開發利用完畢,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在同類型開發區中排名前三分之二,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擴區、調區。支持開發區按照《廊坊市開發區托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廊開領發〔2022〕1號)要求,對工業及現代服務業相對集中區域、有開發建設條件的區域實施托管,拓展發展空間。(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資和源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各縣(市、區)政府)

        (二十)落實園區管理權限。在不突破國家現行產業準入政策的前提下,園區根據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產業準入標準和目錄。充分賦予園區管理機構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權限,已設立行政審批局的園區,按照隸屬層級實施賦權,參照《廊坊市省級以上園區賦權指導目錄》,推進入區項目全鏈條閉環審批;對未批準設立行政審批局的園區,由縣(市、區)行政審批局設立園區項目審批專區提供服務,園區銜接落實領辦、代辦機制;已賦予園區的管理權限,各級各部門不得變相截留或收回。(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行政審批局等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二十一)推行首違不罰包容性執法。省市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首次發生無主觀故意、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危害的違法行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為主,免予行政處罰。(責任單位: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二十二)簡化園區項目報審程序。園區項目報審過程中,需省級或市級審批的事項,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再經由下級部門初審轉報,項目單位直報終審部門。(責任單位: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

        四、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對園區項目建設負總責,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工業產業項目發展作為提升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形成合力,及時出臺具體配套舉措,加快推動促進工業產業項目發展的政策落地。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要加強本地工業產業項目發展統籌,結合產業特色,完善具體落地舉措。

        (二十四)強化督導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將項目建設政策落實情況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內容。建立定期督導檢查機制,對工作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定期通報并公開工作進展和成效,確保各縣(市、區)和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充分利用好支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建立反饋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總結支持工業產業項目發展的政策舉措、項目審批用時等情況,定期報送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匯總相關情況分別報市政府和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并深入剖析典型做法、總結成功經驗,適時在全市推廣應用。本工作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支持園區項目建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工作措施》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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